說明事項及處理期限
一、為確保他人權益,陳情案件,應內容具體或明確列舉事證,否則本府將依規不予處理或不予受理。二、
(一)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六款規定: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報機關首長同意不予處理:
1、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之下列事由:
(1)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
(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
2、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為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
(二)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款規定:
對同一陳情人持續或大量陳情案件,如認為顯有耗費機關行政資源之虞者,得查明相關情事,經會簽研考會,簽奉市長同意後,不予受理。
三、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個日曆天,其期限之起算均自收文次日起算;計分為下列三類:
(一)第一類:檢舉類,處理期限十四個工作天。
(二)第二類:非檢舉類,處理期限六個工作天。
(三)第三類:簽奉市長核准之專案列管案件,處理期限三十個日曆天。
四、陳情整合平台(以下簡稱本平台)服務流程圖如下:
【流程圖詳述】
步驟一:
進入陳情整合平台
步驟二:
(一)如您非台中通會員:
1.案件登錄
2.填寫陳情內容、個人資料
3.案件送出
4.系統自動寄發確認信
5.市民點選確認信(註1)
(二)如您是台中通會員:
1.登入台中通會員
2.案件登錄
3.填寫陳情內容,系統自動帶入台中通之個人資料
4.案件送出
步驟三:
本府正式受理
步驟四:
系統寄發承辦機關資訊及案件編號
步驟五:
承辦機關處理中,民眾亦可查詢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註2)
步驟六:
結案或展期(案件展期,有留信箱者,系統將寄信通知民眾)
步驟七:
本府回覆處理情形及結果
步驟八:
填寫滿意度調查(註3)
註1-系統自動發送「確認信」機制乃為確認您所提供之電子信箱無誤並防止遭他人冒用。如您於案件登錄後,未收到確認信,請查詢您的電子信箱垃圾信件夾並進行確認,或至系統首頁「案件查詢」中重新寄送確認信;如所填寫之電子信箱有誤致無法收到確認信,請重新登錄案件。
步驟一:
進入陳情整合平台
步驟二:
(一)如您非台中通會員:
1.案件登錄
2.填寫陳情內容、個人資料
3.案件送出
4.系統自動寄發確認信
5.市民點選確認信(註1)
(二)如您是台中通會員:
1.登入台中通會員
2.案件登錄
3.填寫陳情內容,系統自動帶入台中通之個人資料
4.案件送出
步驟三:
本府正式受理
步驟四:
系統寄發承辦機關資訊及案件編號
步驟五:
承辦機關處理中,民眾亦可查詢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註2)
步驟六:
結案或展期(案件展期,有留信箱者,系統將寄信通知民眾)
步驟七:
本府回覆處理情形及結果
步驟八:
填寫滿意度調查(註3)
註2-民眾透過本平台或1999錄案之案件,皆可由本平台查詢案件進度,說明如下:
1. 非台中通會員:可使用登錄案件時所填寫之電子信箱及查詢密碼查詢,至本平台【案件查詢】功能查詢案件進度。
2. 致電1999案件:可使用1999話務人員提供之案件編號及民眾所留電話查詢,至本平台【案件查詢】功能查詢案件進度。
3. 台中通會員:若是登入台中通會員所錄案的案件,可在登入台中通會員後,至本平台【我的案件】功能查詢案件進度。
註3-透過陳情整合平台登錄之案件,於機關回覆信(E-mail)中將提供滿意度調查連結,供民眾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