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福利 補助 陳情 登入/註冊 小 中 大 常見問答 ::: 首頁 > 常見問題 提供單位 法制局 問答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之補正期間為何?(行政救濟類017) 答覆 <p>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例如訴願書內容漏寫原行政處分之發文日期及字號、訴願請求事項或未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等),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 (參考條文:訴願法第62條)</p> 附件 更新日期 107/06/28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