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備不符規定時,應向何單位通報,能否派員稽查?
答覆
<p>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規定: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p>
<ul>
<li>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li>
<li>疑似罹患職業病。</li>
<li>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li>
</ul>
<p>臺中市轄內勞動檢查法第26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事業單位,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之危險性機械設備,請逕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通報(專線電話:04-22550633),餘向本市勞動檢查處通報(專線電話:04-25273553),勞動檢查機構將依權責派員實施勞動檢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