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福利 補助 陳情 登入/註冊 小 中 大 常見問答 ::: 首頁 > 常見問題 提供單位 都市發展局 問答 設立建築物或土地上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沒有申請會有什麼樣子的後果呢? 答覆 <p>依建築法第97條之3規定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將依同法第95條之3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其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p> 附件 更新日期 108/05/06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