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請問交通違規罰單可以不用到「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而以其他方式繳納嗎?手續費要多少?
答覆
<p>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至68條、第92條的違規案件,除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16條第1項 第 5款、第17條、第18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1條、第21條之1、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1項第3款、第26條、第27條第2項、第29條第4項、第29條之二第3項、第5項、第30條第3項、第31條第4項、第34條後段、第35條、第36條第2項、第3項、第37條、第43條、第45條第2項、第3項、第54條、第60條第1項 、第61條、第62條第1項、第4項、第5項外,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委託代收機構繳納罰鍰。</p>
<p>二、得採網路ATM、語音轉帳、郵局或向委託代收機構繳納罰鍰之交通違規案件,按下列方式繳納:</p>
<p>(一)批次銷案:持未逾期之三段式條碼違規通知單(含行政執行署通知)或裁決書至統一、萊爾富、全家及OK等四大超商櫃檯繳納,手續費6元/筆,須1-3天銷案。</p>
<p>(二)即時銷案:</p>
<p>1.採網路ATM、語音轉帳:信用卡手續費上限20元/筆、金融卡手續費上限15元/筆。</p>
<p>2.至郵局臨櫃繳款:手續費10元/筆。</p>
<p>3.至統一、萊爾富、全家及OK等四大超商,利用多媒體資訊機列印繳款單繳款:手續費13元/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