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p>公私場所如有設置飲用水連續性供水固定設備,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9條、第11條及第12條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7條~第10條規定確實辦理以下事項: <br />
一、維護:自行或委託每月維護1次,並確實記載「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且懸掛於設備明顯處;維護內容可依飲用水設備之機型或功能自行設定,可以是元件更換、清洗、消毒或其他維護內容等。 <br />
二、檢驗:以自來水為水源者,處理後之水質,每隔3個月應委託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大腸桿菌群,檢測之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6CFU/100mL),抽驗台數為所有飲水機台數的1/8;若飲水機僅有熱水出口,且出水溫維持90度以上,則免水質檢測。以非自來水為水源者,除上述檢測項目外,水源每3個月須加驗硝酸鹽氮及砷,連續一年檢測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自次年起改為每隔6個月檢測1次。<br />
三、紀錄:飲用水設備維護及水質檢測狀況應詳細紀錄。 <br />
四、揭示:維護紀錄表及水質檢驗資料須保存2年備查,並作成紀錄揭示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