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學114學年度直升管道免試入學比率。
答覆
<p>一、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5條第3項第2款規定:「直轄市立、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本局經召開會議邀集所屬9所市立高級中學研議本市直升名額比率後,原則比照各校往年直升比率,併參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生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之規定。<br />
二、次查同法第35條第3項第3款規定:「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一百零三學年度不得高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之百分之六十。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生百分之六十,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