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福利 補助 陳情 登入/註冊 小 中 大 常見問答 ::: 首頁 > 常見問題 提供單位 社會局 問答 如何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 答覆 <p>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基礎訓練6小時、特殊訓練時數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惟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以衛生福利部統一訂定6小時之課程為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填具申請名冊及檢具1吋半身照片1張暨相關證明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p> 附件 更新日期 113/07/10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