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政府對於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如何予以查處?
答覆
<p>為利查核違法之經紀業者,避免影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法制化之推動,本府訂立『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檢查執行要點』,並成立業務檢查小組,不定期對轄區內業者進行稽查工作,對於違法業者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予以查處。<br />
(一)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br />
(二)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不動產交易科)</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