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福利 補助 陳情 登入/註冊 小 中 大 常見問答 ::: 首頁 > 常見問題 提供單位 地政局 問答 申請承租市有耕地或養殖用地放租之資格及順序為何? 答覆 <p>一、中華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耕作或繼受該使用,並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之現使用人。<br /> 二、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或承租人。<br /> 三、公立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農業有關系科畢業青年。<br /> 四、實際從事家庭農場青年。<br /> 五、其他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br /> 六、合作農場。同一筆耕地,養殖用地,依前項第2款至第6款同一順序有2人以上在受理申請期間內申請時,抽籤決定之。<br /> 第1項第1款所定歷年,最長不得超過9年。 (地權科)</p> 附件 更新日期 113/10/21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