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福利 補助 陳情 登入/註冊 小 中 大 常見問答 ::: 首頁 > 常見問題 提供單位 農業局 問答 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是否受罰?(稽查隊) 答覆 <p>依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規定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p> <p>(1)宰殺犬貓,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2款)</p> <p>(2)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屠體,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動物保護法第27條第6款)</p> <p>(3)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不得飼養依第19條第1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14條第1項收容之動物;違反前項規定飼養寵物或認養動物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沒入其寵物或動物。(動物保護法第33-1條)</p> 附件 更新日期 107/07/12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