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舞場業、舞廳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飲酒店業、夜店業、資訊休閒業等十種行業業者,是否均應申辦營業場所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許可?
答覆
<p>按本府100年8月22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61902號令發布之「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登記營業項目為本自治條例所定之休閒娛樂服務業,並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不受第四條及第五條之限制;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後始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者,應自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許可而營業者,依第十三條規定處罰。」前項業者於有遷址、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情事時,應於三十日內檢附本自治條例規定文件申請許可,逾期未申請者,依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處分。(105.10.13最新修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