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高速公路兩側是否可以設置廣告物?如果可以要如何申請?
答覆
<p>一、有關高速公路兩側設置廣告物,依「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除銜接國際機場之高速公路自機場銜接處起三公里內之路段、與地方道路銜接之交流道路段、與省道、市道或縣道立體交會之高速公路路段、毗類工業區之高速公路路段等為高速公路兩側路權邊界外50公尺以內地區為禁止設置樹立廣告之範圍外,其餘以高速公路兩側路權邊界外200公尺以內地區為禁止設置樹立廣告之範圍。<br />
二、如位於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禁限建辦法範圍以外,且符合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欲申請廣告物許可,可逕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修復工程科 04-23260525洽詢或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瞭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