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福利 補助 陳情 登入/註冊 小 中 大 常見問答 ::: 首頁 > 常見問題 提供單位 地政局 問答 違反地政士法裁處規定? 答覆 <p>依地政士法第49條規定:「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5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屆期仍不改正或停止其行為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並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或停止為止:<br /> (一)未依法取得開業執照。<br /> (二)領有開業執照未加入公會。<br /> (三)領有開業執照,其有效期限屆滿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換發。<br /> (四)開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者。<br /> (五)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不動產交易科)</p> 附件 更新日期 113/10/17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