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低收入戶的計算人口範圍包括?是否應計算人口遷出戶籍就不會計算?
答覆
<p style="text-align:justify">一、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br />
(一)配偶。<br />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br />
(三)同1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br />
(四)前3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例如:哥哥在報稅的時候有列妹妹為扶養親屬,則妹妹申請低收入戶時,也要將哥哥納入家庭人口計算)。<br />
上述之申請人,應由同1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br />
二、第1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br />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br />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br />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br />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br />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br />
(六)在學領有公費。<br />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br />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br />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br />
二、以上應計算人口如果遷出戶籍,是否就不會計算?<br />
申請人之配偶、父母、子女、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無論是否與申請人同住或設於同1戶籍地,均為家庭應計算人口(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其收入、動產、不動產仍應列入計算。</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