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民眾滯欠之稅款,其徵收期間及執行期間為幾年?
答覆
<table cellspacing="0"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undefined; width:714pt">
<tbody>
<tr>
<td colspan="2" style="width:714pt">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其計算基礎自稅捐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如有改訂繳納期限,則以改訂後之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滿5年,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則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而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另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案件,其執行期間另有規定。</td>
</tr>
</tbody>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