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如有跨年度延續性計畫是否須於每年度開始時重新公告招標?
答覆
<p>依行政院113年08月26日 院授主預字第1130102485號函規定,各機關可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揭露跨年期計畫相關資訊,及依各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相關規定編製「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採購招標方式則依政府採購法及工程會相關函釋規定辦理。倘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各機關於招標文件應列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但不得以業經一次發包,作為請求核准或追加預算之理由。</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