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p>一、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而足以妨礙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p>
<p>二、若有民眾養雞啼擾鄰,或是狗吠擾鄰,因所飼養寵(動)物吠叫聲音,為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由警察機關協助處理,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所規範事項,依據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廳刑一字地329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釋以:「妨礙安寧常為鄰居報警,處理警員身歷其境,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惟類此狀況必須有「報案之鄰居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加上處理員警之職務報告,始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取締。</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