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違章建築物是否有分類分組或優先拆除之排定順序?
答覆
<p>本市違建拆除優先順序分四類(A、B、C、D)及三軌方式辦理:<br />
<strong>1、第一軌:</strong>應最優先拆除之違章建築:(1)當年度施工中之新違章建築(A1類),包含施工中「違規工廠」,其拆除採「現場重點打拆、限期自拆、逾期強制拆除」策略。(2)非當年度之施工中新違章建築(A2類),得俟專案簽報優先拆除。<br />
<strong>2、第二軌:</strong>屬政策性、監察院、法院交辦專案拆除者。(1)本局104年度公告之「既存頂樓垂直增建達2層(含)以上有危害公共安全」違章建築案件共367處,限違建人於104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改善者,公告封閉使用,封閉後仍使用者,排程強制拆除。(2)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裁罰後仍不改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報核定強制拆除者,本局配合拆除。(3)年度騎樓安學專案內騎樓違章建築,選定路段經簽報後執行拆除。(4)配合本府警察局每年度之清道專案,針對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本局配合該局專案排定拆除。(5)防汛期間拆除無固定基礎之竹架廣告物。(6)颱風期間之安颱專案,於風災時機動處理危險廣告招牌。(7)整棟違建供休閒娛樂場所使用者。(8) 74號快速道路沿線大型違規廣告物整頓計畫專案。<br />
<strong>3、第三軌:</strong>其他A至D類違章建築依拆除名冊依序排拆,經媒體報導或民眾檢舉,經勘查後認定有重大公共安全之虞違章建築,專案簽報拆除。以務實態度處理違建,兼顧民情與公共安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