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ul>
<li><span style="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新細明體",serif">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受僱者為生理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受僱者全年度所請生理假,已屆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span></span></li>
<li>另因病切除子宮及卵巢,如經由適當醫學方法合理判斷女性勞動者仍有排卵,且於排卵日及原行經之日仍因荷爾蒙變化而有身體不適,應可屬「廣義生理日」,如因而致工作困難,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請生理假。</li>
</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