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整體開發區內有部分自辦重劃公司向民眾徵求重劃同意書時,稱如不蓋章同意重劃將來土地即可能以較低比率分回或分配於公共設施用地,其實情為何?
答覆
<p><span style="font-size:12px">(一)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4條第3項第7、8、9款規定,重劃計畫書應記載「預估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預估費用負擔」及「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劃負擔比率概計」。<br />
(二)另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一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得合併分配於公共設施用地及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br />
(三)自辦重劃公司若以50%之分配率向土地所有權人徵求重劃意願者,其未蓋章之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後之平均分配比率仍應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因未蓋章同意即予以較低分配比率之差別待遇。(重劃科)</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