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福利 補助 陳情 登入/註冊 小 中 大 常見問答 ::: 首頁 > 常見問題 提供單位 環境保護局 問答 一般住戶飼養動物妨害安寧? 答覆 <p>因動物所發出之聲音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可依下列相關法規辦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為警察局),如果於公寓大廈飼養動物妨害安寧(有成立管委會)可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住戶不得任意發生喧囂之行為、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得處3千元~1萬5千元罰鍰(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p> 附件 更新日期 112/09/23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