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志工同時於不同單位服務,志願服務紀錄冊如何申領?遺失如何辦理補發?
答覆
<p>一、為便於志工服務時數之管理及登錄,志願服務紀錄冊係由衛生福利部統一訂定格式及管理辦法。志願服務紀錄冊,以1人1本為限。如志工同時服務於多個運用單位,則可自行選擇1個運用單位協助志工向所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領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將其服務、訓練、獎勵等相關資料依規定登錄於該紀錄冊。<br />
二、運用單位登錄志工基本資料(如基本資料、完成教育訓練時間、志工保險等)及服務成果(如服務時數等),應按月登錄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以符志願服務法權利義務及各項志願服務獎勵表揚、榮譽卡申請及意外事故保險等保障。<br />
三、志願服務紀錄冊如有損壞或遺失情事時,志工可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得請求運用單位向原發冊之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發,並沿用原編號。補發志願服務紀錄冊時,其服務時數應由原登錄單位補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