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福利 補助 陳情 登入/註冊 小 中 大 常見問答 ::: 首頁 > 常見問題 提供單位 勞工局 問答 請問在職勞工需做定期健康檢查?費用由誰負擔? 答覆 <p> </p> <p>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br />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br /> 2.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br /> 3.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br /> 4.另據同規則第18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如高溫作業、噪音作業、游離輻射作業、異常氣壓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業、粉塵作業、有機溶劑作業、特定化學物質及其混合物之作業等,定期檢查期限為一年檢查一次,如有變更其作業時,亦須實施特殊健康檢查。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p> 附件 更新日期 111/01/17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