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p><span style="font-family:"新細明體",serif">一、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br />
(一)師資培育包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師資格考試及教師資格檢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教師資格檢定包含教師資格考試及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進行半年教育實習。<br />
(二)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br />
(三)1.取得學士以上學位、2.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3.通過教師資格考試、4.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符合上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br />
二、如何辦理加科或另一類教師證書?答: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辦理加註他科、領域專長之方式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辦理另一類科教師資格,請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二條暨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逕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逕送經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初審,再送教育部複審核發教師證書。</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