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徵收土地及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發放之期限?如有他項權利如何處理?
答覆
<p>(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之。<br />
(二)如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有設定他項權利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保管專戶,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地權科)</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