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申請鑑界複丈後,申請人對所鑑界結果之界址仍有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答覆
<p>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並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時,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定有明文。故對於鑑界結果有疑義時,得向原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申請再鑑界,倘對其再鑑界結果仍有疑義時,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測量科)</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