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福利 補助 陳情 登入/註冊 小 中 大 常見問答 ::: 首頁 > 常見問題 提供單位 環境保護局 問答 如「電動機車」有行駛道路之需,應如何作為? 答覆 <p>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機車(包含電動機車)業有明確規範,如電動機車有行駛道路之需,當依本規則17條第2項「國產及進口之車輛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及第3項「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發照時,除應查驗前項車輛規格審查或審驗合格文件外,並應依相關規定登記檢驗合格後,始予發照。」之規定。</p> <p>電動機車認證執行單位交通部授權委託之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ARTC)(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鹿工南七路六號,聯絡電話:TEL:(04)7811222、(04)7812180,網址 <a href="http://www.artc.org.tw">http://www.artc.org.tw</a>);另因認證手續應收取之費用較高及時效較長,故目前大多以公司為單位進行申請。</p> 附件 更新日期 114/10/28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