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p><span style="font-family:"新細明體",serif">一、依據教育部民國111年6月16日頒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條文,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br />
(一)臺灣地區人民。<br />
(二)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br />
(三)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br />
(四)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br />
(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br />
二、高中階段另應檢附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正本驗後發還)及證件影本(收用);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海基會) 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收用)。<br />
三、申請時須填寫申請表,國民小學部份需檢附大陸地區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居留證明、出入境證明、身分證、戶口名簿等,申請採認者,向戶籍(居留)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br />
四、戶籍(居留)所在地為本市者,申請國小學歷採認向本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申請;國中學歷採認向本府教育局國中教育科申請;高中大陸學歷採認向本府教育局高中職教育科申請。查詢相關事項,請洽國小教育科電話:22289111分機54332;國中教育科電話: 22289111分機54214;高中職教育科電話:22289111分機54112。</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