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各項災害救助金如何發放?可否重複申請?申請人因故無法申請時,應如何辦理?
答覆
<p>一、災害發生後區公所應命轄區里幹事迅速受理申請及勘查災情,各區公所應就災害救助勘查狀況,製作災害勘查報表。<br />
二、申請災害救助者,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及戶籍資料,並依申請項目檢附文件,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區公所審核發放。<br />
三、同一災害事由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重複申請或不實申領之情形,溢領款項應繳還。<br />
申領人如有數人時,應以書面推舉1人代表申領。如因故無法親自申辦時,得委託代理人為之。</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