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福利 補助 陳情 登入/註冊 小 中 大 常見問答 ::: 首頁 > 常見問題 提供單位 秘書處 問答 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者,有特殊情形已敘明必須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辦理之原因,並檢附市價佐證資料報請上級機關核定,是否仍應依本府採購作業要點第11點第1項辦理比價作業? 答覆 <p>依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作業要點第10、11點規定,以共同供應契約一次訂購總金額或單一品項訂購達公告金額者,除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且有特殊情形經上級機關核准免辦理比價作業者外,仍必須踐行相關比價程序。</p> 附件 更新日期 113/10/17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