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車輛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使用,如何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答覆
<p>一、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輛,依財政部108年4月8日新頒法令將由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主動核准免稅,並以身心障礙證明之鑑定日期為免稅生效日(最早可追溯至108年1月1日),惟身心障礙者有多輛符合免稅之車輛,仍可自行申請選擇供本人使用之車輛。<br />
二、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需使用前提出申請。<br />
三、每一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以1輛為限,免徵金額以2,400CC車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br />
四、申請免稅須檢附文件:身心障礙證明(逾期不予受理)、車主本人存褶影本(當年度稅款如已繳納,供直撥退稅使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