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p>一、依「區域計畫法」第15-1條規定:土地開發涉及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申請人應擬具開發計畫,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辦理分區變更…擬定機關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次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br />
(一) 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br />
(二) 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5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br />
(三) 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br />
(四 )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br />
(五) 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br />
(六) 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br />
(七) 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br />
二、自107年3月20日起,除一定規模以上(30公頃以上)、性質特殊、部分類型之環境敏感區者由內政部審議外,其餘由市府審議。(詳內政部107年3月20日發布「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執行事宜」令)。<br />
三、開發許可審議事宜,可逕洽本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04-22289111轉65300洽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