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消費申訴結果不滿意或消費爭議調解無法達成和解,怎麼辦?(消保類)
答覆
<p>目前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如買賣或履約上之私法糾紛案件),行政機關的協商或調解處理係採任意制。即基於減少訟爭,協助解決糾紛之原則,通知雙方到府協商或調解,以協調爭議雙方就系爭案件縮短意見差距達成共識。但必須在雙方對所協商條件都能達成共識,才能達成和解目的。如雙方意見不一致時,行政機關或調解委員不能做出裁判,強制要求雙方履行。亦即在現行消保法中,並未賦予行政機關或調解委員在協商或調解時有強制力及判決的權利。行政機關或調解委員在處理消費爭議申訴事件,其功能僅在於居中協調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企業經營者如果沒有違反相關強制或禁止法令,行政機關本於依法行政原則,尚無法以行政權介入干預私人間買賣的民事糾紛及任意處罰業者,也不能像法院法官可以就糾紛作出裁判。</p>
<p>如果經過申訴及調解程序都無法解決問題,建議重新檢視、確認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如果在法理上仍有爭取空間的話,就可以考慮是否採取司法途徑解決!如果在申訴調解過程中,已可清楚瞭解你的主張在法律上尚屬於有高度爭議的話,就可考慮先暫時停止。消費者最好是要隨時養成吸收正確消保相關資訊的習慣,建立正確消費觀念及知識,以避免再發生其他的消費糾紛,才能有效確保自己的權益。因為最能保護消費者的是消費者本身,有正確消費觀念及知識,才能避免或減少吃虧上當。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