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請問如果因為道路坑洞致跌倒受傷或其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不當致民眾權益受損,應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答覆
<p>依108年12月18日新修正之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可以向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亦同。然需特別注意的是新修正之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項規定,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4項規定,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又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五、賠償義務機關。」當事人如欲申請國家賠償,應依上開規定填具國家賠償請求書,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逕送賠償義務機關憑辦。</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