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p>依據地政士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及同法第7條規定: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依本法第7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開業執照,應備具下列書件:<br />
一、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br />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br />
三、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各1份。<br />
四、申請登記開業事務所地址之合法證明文件1份。(例如: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單影本或第一類建物謄本(正本)或租賃契約書影本)<br />
五、最近1年內2吋半身照片1式2張。<br />
六、執照費新台幣1,000元現金或郵政匯票1張(匯票抬頭請註明: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不動產交易科)</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