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重劃後土地分配成果哪些圖冊依規定公告及公告天數?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可否提出異議?
答覆
<p><span style="font-size:12px">(一)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第35條規定: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檢附下列圖冊,將分配結果公告於重劃土地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30日,以供閱覽。<br />
1.計算負擔總計表。<br />
2.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br />
3.重劃後土地分配圖。<br />
4.重劃前地籍圖。<br />
5.重劃前後地號圖。<br />
6.重劃前後地價圖。<br />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公告及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檢送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第一項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主管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得先予查處。其經查處結果如仍有異議者或未經查處之異議案件,應依第2條規定以合議制方式予以調處;調處不成者,由主管機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處紀錄函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但分別共有之土地依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調整分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br />
(二)自辦市地重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內對重劃分配結果提出異議,理事會應予協調處理。並將協調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協調不成時,異議人得依章程所定期限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重劃科)</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