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福利 補助 陳情 登入/註冊 小 中 大 常見問答 ::: 首頁 > 常見問題 提供單位 地方稅務局 問答 行政救濟程序應於什麼時候提起? 答覆 <p>復查係不服核定稅捐處分時之行政救濟程序,應於以下期限提出申請:</p> <p>一、應於稅額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申請。</p> <p>二、無應納稅額者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p> <p>三、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或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p> <p>訴願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行政處分次日起30日內提起。 行政訴訟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p> 附件 更新日期 110/12/28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