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請問如果公務員因行使公權力,或怠於行使公權力,致人民的權益受損害,民眾可否申請國家賠償?
答覆
<p>「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構成要件如下:一、須為公務員之行為。二、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三、須行為違法。四、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五、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六、須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如符合違法性、歸責性及因果關係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之要件時,與積極行為同樣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第1項)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五、賠償義務機關。六、年、月、日。(第2項)損害賠償之請求,不合前項所定程式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當事人如欲申請國家賠償,應依上開規定填具國家賠償請求書,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逕送賠償義務機關憑辦。</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