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招標機關得否另行訂定不良廠商之適用條款及僅適用於自己機關之不良廠商名單?
答覆
<p>一、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依該條規定,將事實理由及依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br />
二、機關為前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除該條所列情形外,機關不得任意增加其他僅適用於機關本身之規定,亦不得將刊登公報之效果做不同於採購法第103條之規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