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福利 補助 陳情 登入/註冊 小 中 大 常見問答 ::: 首頁 > 常見問題 提供單位 地方稅務局 問答 房屋未做生意,為何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答覆 <p>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依規定應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房屋若原供營業使用而該商號遷移或註銷時未向稅務局申報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則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但依新修正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應於每期開徵40日(3月22日)以前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稅額增加者,自次期開始適用,且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p> 附件 更新日期 113/05/28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