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p>一、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低收入戶指申請戶之戶內人口要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住在國內的時間超過183天,並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br />
二、低收入戶申請資格及其條件,茲說明如下:<br />
(一)最低生活費:臺中市政府公告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1萬5,518元。<br />
(二)動產部分:含有價證券股票、基金、投資等及存款本息全家人口平均每年每人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br />
不動產部分:全家戶內總計不超過新臺幣366萬元。<br />
三、中低收入戶申請資格及其條件,茲說明如下:<br />
(一)最低生活費:臺中市政府公告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2萬3,277元。<br />
(二)動產部分:含有價證券股票、基金、投資等及存款本息全家人口平均每年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2萬元。<br />
(三)不動產部分:全家戶內總計不超過新臺幣549萬元。<br />
四、同1戶籍之申請人應選定1人為代表人,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br />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表。(可至公所索取表單當場填寫)<br />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br />
(三)申請人及申請列冊人口之郵局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最近1年內頁影本。<br />
(四)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代辦,代辦人亦需攜帶身分證及印章。<br />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必要由公所說明、通知補件。</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