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福利 補助 陳情 登入/註冊 小 中 大 常見問答 ::: 首頁 > 常見問題 提供單位 秘書處 問答 機關是否可規定投標文件須以中文(正體字)為之? 答覆 <p>一、依工程會101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0100195030號函: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如有涉及「中文」字體之用語,均請載明為「中文(正體字)」或「正體中文」;復依「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各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文件之全部,應以正體中文表示。但特殊技術、材料或工法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br /> 二、歸納言之,就資格部分,本國廠商當然以正體中文表示,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或相當資格代之者,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價格部分須以正體中文為之;規格部分由機關於招標文件內載明,除應以正體中文表示外,特殊技術、材料或工法之圖文資料,允許使用英文之表示。另有關附件部分:其投標文字之使用,原則應為正體中文,惟機關為應個案所需,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特殊技術、材料或工法之圖文資料,允許接受使用英文表示。</p> 附件 更新日期 113/10/17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