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請問冷飲店使用的保麗龍杯及塑膠杯有沒有違反相關法令?
答覆
<p>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改制為環境部)108年8月8日公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之法規進行管制,列管對象含餐館及飲料店業,如有延伸出去至騎樓或人行道並提供座位給顧客現場點叫現場飲用,使用塑膠類(含保麗龍)餐具或杯,則違反法令,將依廢清法相關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br />
二、本市依據《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已公告自110年1月1日起,針對連鎖飲料店業全面禁用保麗龍杯及其複合材質之飲料杯及餐具。<br />
三、另依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4月28日公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111年7月1日生效,民眾只要自備飲料杯至連鎖體系業者(飲料店、便利商店、速食店及超級市場)購置飲品1杯即可折扣5元。<br />
四、依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4月14日環署基字第1121040386A號令規定,臺中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定自112年10月1日施行。<br />
五、鼓勵民眾養成「自備、重複使用、少用」的綠色消費習慣,端賴全民配合才能發揮最大垃圾減量效益;本局將持續透過各宣傳方式,加強宣導民眾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以降低廢棄物垃圾產生量。若您尚有任何有關資源回收方面的疑問與建議,都竭誠歡迎您透過本局「資源回收專線」04-22294025。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