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福利 補助 陳情 登入/註冊 小 中 大 常見問答 ::: 首頁 > 常見問題 提供單位 法制局 問答 請問國家賠償應向那一個單位申請? 答覆 <p>依108年12月18日新修正之國家賠償法第9條規定「依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3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即如果是主張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權益,應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賠償;如果是主張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受損時,應向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請求賠償;若該項設施係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者,則應向委託機關請求賠償。</p> 附件 更新日期 109/01/08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