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p>一、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自由職業團體:應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本市五家公司、行號以上,自由職業團體依各該團體法令規定)各1式2份及各公司行號發起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營業登記證、證照影本各1式2份,送本府社會局審查辦理。<br />
二、社會團體:<br />
(一)社會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發起人名冊等各1式2份,發起人須為成年設籍或工作地於本市(在職證明)並應有30人以上,且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者)。<br />
(二)發起人應於發起人名冊親自簽名或蓋章,並具結無前項消極資格情事,自負法律責任。<br />
(三)發起人應設籍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發起人為個人者,應附具足資證明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1份(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外僑居留證影本、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等);為團體者,應附具合法立案證明1份(立案證書影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br />
(四)其他應備文件:<br />
1.同學校友會,發起人應檢附學校同意書暨證明發起人確為該校校友。<br />
2.國際團體,申請於內政部立案國際總會組織同意在本市設立之國際團體者(扶輪社、獅子會、同濟會、青商會),應附下列文件:臺灣總會同意該會在本市依法設立團體之證明書。</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