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志工於從事志願服務期間因故曾中斷服務年資,是否影響其榮譽卡之申請?
答覆
<p style="text-align:justify">依「志願服務法」規定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之服務年資需滿3年,本市審核係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協助志工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系統所建置之服務時數達300小時及服務年資滿3年為準,故志工不因其中斷服務年資而有影響,待其恢復從事志願服務,申請時具志工身分為前提,資訊系統服務年資累計滿3年仍具備申請榮譽卡資格。例如:小樂曾於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滿2年)於某單位擔任志工,111年1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因故中斷服務,小樂自111年7月1日在某單位開始恢復從事志願服務,小樂需再持續服務至111年12月31日(資訊系統服務時數達300小時及服務年資滿3年),且申請時小樂仍在某單位服務(具有志工身分),才具備榮譽卡申請資格。</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