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p>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場)站、機場、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因此,環保局可針對行駛於臺中市轄區內之機車進行不定期路邊攔檢稽查作業,若攔檢不合格,即違反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環保局將依同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期促使民眾能定期完成機車排氣檢驗及自主維護保養,確保機車排氣符合標準,希望藉由嚴格執法及廣泛宣導,使民眾能注意車輛保養維修及定期檢驗,降低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提升臺中市空氣品質。</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