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福利 補助 陳情 登入/註冊 小 中 大 常見問答 ::: 首頁 > 常見問題 提供單位 地政局 問答 公有出租耕地經依法編定為建築用地,於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時,耕地承租人依法得請求之補償項目及法令依據為何? 答覆 <p>一、法令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br /> 二、補償項目:<br /> 1、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br /> 2、尚未收獲之農作改良物。<br /> 3、按終止租約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地價補償。前開預計土地增值稅,應按照同條件之私有土地方式辦理。(地權科)</p> 附件 更新日期 113/10/21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