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應拆遷之地上物如何補償?是否應公告?
答覆
<p><span style="font-size:12px">(一)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理事會依照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後辦理。<br />
(二)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於拆除或遷移前,將補償金額及拆遷期限公告30日,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其為無主墳墓者,得以公告代通知。(重劃科)</span></p>